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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海洋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執行單位及合作對象運用合作研發成果,應就各自所獲得之收入,依前條規定繳交之。
執行單位因管理或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收入,應依下列方式為之。但經本會或所屬機關(構)與執行單位約定以其他比率或以免繳方式為之,更能符合本法之宗旨或目的者,不在此限:
一、執行單位為公、私立學校、行政法人或政府研究機關(構)者,應將研發成果收入之百分之二十繳交本會或所屬機關(構)。
二、其他執行單位,應將研發成果收入之百分之四十繳交本會或所屬機關(構)。
本會或所屬機關(構)補助、委託或出資金額占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以下者,前項應繳交之比率,得與執行單位以契約約定或免繳之。
執行單位繳交之研發成果收入,應循預算程序撥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保管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