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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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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EN
第 22 條
外國人在我國境內死亡,由其關係人或其本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於十五日內,向移民署辦理登記或由移民署查明後逕為登記。
法院、醫療機構、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作成外國人之死亡資料後,應以網路分別傳輸司法院、衛生福利部、法務部、國防部,其接獲通報後,應再以網路傳輸內政部,並由移民署辦理登記。
前項外國人之死亡資料及其傳輸期限,準用死亡資料通報辦法第二條及第四條規定。
移民署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辦理登記後,應即將登記事項通知其遺產稅中央政府所在地之主管稅捐稽徵機關。
死亡資料通報辦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0 日 )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死亡資料,指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宣告死亡事件裁判書及其裁判確定證明書之書面或電子檔資料。
第 4 條
法院應於作成死亡資料十五個工作日內,以網路傳輸司法院;司法院應於接獲通報後每日以網路傳輸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
醫療機構、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應於作成死亡資料七日內,以網路分別傳輸衛生福利部、法務部、國防部;衛生福利部、法務部、國防部應於接獲通報後七日內,再以網路傳輸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