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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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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第 22 條
完成前條登錄者,登錄發證單位應發給管理人員證書。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民國 107 年 07 月 02 日 )
第 21 條
完成管理人員訓練課程及時數,並經測驗合格者,得檢附合格證明文件向登錄發證單位申請登錄。
前項登錄事項如下:
一、姓名。
二、出生年月日。
三、身分證明文件編號。
四、戶籍地址。
五、通訊住址。
六、聯絡電話。
七、登錄日期及字號。
八、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