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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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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 22 條
被保險人及各級政府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繳納利息者,由保險人於其繳納保險費後,核計其應繳納之利息總額,並載明於下次繳款單。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定期存款利率,指一般牌告之固定利率。
國民年金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03 日 )
EN
第 14 條
被保險人及各級政府未依前二條規定期限繳納保險費者,自繳納期限屆滿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以每年一月一日之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為準按日計算利息,一併計收。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利息,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得予免徵;其數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