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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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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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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 22 條
法院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提供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予檢察官及辯護人檢閱時,認有必要者,得遮隱候選國民法官聯絡方式及保護照料措施調查事項欄位之記載。
候選國民法官於個人基本資料欄位填載之內容,法院認提供檢閱對於本人或其配偶、八親等內血親、五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有致生危害之虞者,亦得遮隱之。
國民法官法
(民國 109 年 08 月 12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23 條
法院應於國民法官選任期日二日前,將應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名冊,送交檢察官及辯護人。
法院為進行國民法官選任程序,應將應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之調查表,提供檢察官及辯護人檢閱。但不得抄錄或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