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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提存法
非依債務本旨或向無受領權人所為之清償提存,其債之關係不消滅。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債務人非依債務本旨實行提出給付者,不生提出之效力。但債權人預示拒絕受領之意思,或給付兼需債權人之行為者,債務人得以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債權人,以代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