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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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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 22 條
法院依前二條規定駁回登錄聲請或註銷登錄者,應層報司法院備查。
公證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12 月 08 日 )
第 20 條
聲請登錄之民間公證人,有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所定情事、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八條規定或有其他不得執行職務情形者,法院應駁回其聲請。
第 21 條
民間公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註銷登錄:
一、死亡。
二、退職、免職、撤職或離職。
三、事務所遷移至所屬法院管轄區域外。
四、其他不得執行職務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