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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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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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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第 22 條
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
1.
裁判字號:
廢
63 年台上字第 186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3 年 08 月 15 日
要旨: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為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所明定,雖同 法第十八條規定,因遺產之繼承涉訟者,得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 之法院管轄,此乃當事人就前者之普通審判籍與後者之特別審判籍(非專 屬管轄)有選擇其一起訴之權而已。依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被上訴人選 擇上訴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起訴,尚無不合。
2.
裁判字號:
廢
22 年抗字第 53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被告普通審判籍所在地法院之管轄權,僅為法律規定之專屬管轄所排除, 不因定有特別審判籍而受影響,故同一訴訟之普通審判籍與特別審判籍不 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即為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所謂數法院有管轄權 ,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其向被告普通審判籍所在地之法院起訴者 ,被告不得以另有特別審判籍所在地之法院,而抗辯該法院無管轄權,其 特別審判籍已經消滅者更不待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