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18-3 條
金屬導線管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有發散腐蝕性物質之場所。
二、含有酸性或腐蝕性之泥土中。
三、潮濕場所。但所有支撐物、螺栓、護管帶、螺絲等配件具耐腐蝕材質,或另有耐腐蝕材質保護者,不在此限。
薄金屬導線管及無螺紋金屬導線管亦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場所。但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有重機械碰傷場所。
三、六○○伏以上之高壓配管工程。
無螺紋金屬導線管亦不得使用於照明燈具或其他設備之支撐。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民國 110 年 03 月 17 日 )
第 294 條
特殊場所分為下列八種:
一、存在易燃性氣體、易燃性或可燃性液體揮發氣(以下簡稱爆炸性氣體)之危險場所,包括第一類或以 0 區、1 區、2 區分類之場所。
二、存在可燃性粉塵之危險場所,包括第二類或以 20 區、21 區、22區分類之場所。
三、存在可燃性纖維或飛絮之危險場所,包括第三類或以 20 區、21 區、22區分類之場所。
四、有危險物質存在場所。
五、火藥庫等危險場所。
六、散發腐蝕性物質場所。
七、潮濕場所。
八、公共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