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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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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第 217 條
除油輪排洩管制站與觀察站之間裝有電話或無線電通訊系統外,油輪應在上甲板上或較上甲板為高之位置裝置能停止流出物排洩入海之設備,在該裝置位置應能明顯見及前兩條規定之歧管及管路,油輪依有關國際公約之規定裝置之。
船舶設備規則
(民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
第 215 條
油輪露天甲板之兩舷應裝置排洩用之歧管,以與陸上收受設備連接,供排洩不潔壓艙水或為油所污染之水。
第 216 條
油輪符合海水污染管理規則第二章第二節之規定得排油入海所裝置之管路,應通向露天甲板或該輪量深壓載狀況時水線以上之舷邊。通向水線以下者,應符合下列之規定:
一、在港口或離岸終端站所排洩者為隔離壓艙水或清潔壓艙水。
二、船舶未經改裝不能在水線以上排洩隔離壓艙水。但在排洩前實施檢查證明艙櫃內之水未為油污染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