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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筆錄或前條文書內所記第二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事項,應依聲請於法庭向關係人朗讀或令其閱覽,並於筆錄內附記其事由。
關係人對於筆錄所記有異議者,法院書記官得更正或補充之;如以異議為不當,應於筆錄內附記其異議。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筆錄不以當事人之簽押為要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