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詰問證人、鑑定人時,為向證人確認特定事實,或因證人、鑑定人記憶不清為喚起其記憶,而認有必要者,得向其提示文書或證物詰問之。
前項情形,應注意文書內容不得給予證人、鑑定人陳述不當之影響。
第一項情形,準用第二百十一條第一項但書、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09 月 21 日 )
請證人、鑑定人使用替代原物之道具輔助說明或由他人協力重現特定情景者,應注意不得造成不當之誤導,且不得逾越證人親身經歷或鑑定人未行鑑定事項之範圍。
前項行為,應事先釋明道具與原物具實質相似性,或說明模擬計畫及得重現之程度、範圍,經審判長許可後,始得實施之。
審判長為前項決定時,應徵詢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並考量有無第一項及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七第二項但書各款所定禁止之情事。
第一項道具或模擬計畫應事先給予他造檢閱或確認之機會。但於他造不爭執之情形,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