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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詰問證人、鑑定人時,為明確其陳述之內容而認有必要者,得使用圖片、照片、模型、裝置或其他相關之資料詰問之。
前項情形,準用前條第一項但書、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09 月 21 日 )
關於文書或證物之製作、真實性、同一性或其他相類事項有請證人、鑑定人確認之必要者,得於詰問時向證人、鑑定人提示該文書或證物。但審判長認為不適當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前項情形,應注意不得以錯誤之內容誤導證人、鑑定人或為不當之誘導。
第一項文書或證物如尚未經證據調查,應事先向審判長說明所提示物品之項目及性質;審判長認有必要者,得確認其內容。
前項情形,並應給予他造檢閱之機會。但於他造不爭執之情形,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