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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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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第 211 條
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
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除得依第二百八十二條辦理者外,董事會應即聲請宣告破產。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1.
裁判字號:
廢
23 年上字第 20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特別法無規定者應適用普通法,公司法 (舊) 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二項僅載 公司財產顯有不足抵償債務時,董事應即聲請宣告破產,至不為此項聲請 致公司之債權人受損害時,該董事對於債權人應否負責,在公司法既無規 定,自應適用民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一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