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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土地法 EN
需用土地人於聲請征收土地時,應證明其興辦之事業已得法令之許可。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