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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大法官解釋(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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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第 211 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36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43 年 06 月 23 日
解釋文:
稅務機關之稅戳蓋於物品上用以證明繳納稅款者,依刑法第二百二十 條之規定,應以文書論,用偽造稅戳蓋於其所私宰之牛肉從事銷售,成立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應依同法第二百十一條處斷。本 院院解字第三三六四號解釋所謂公印文書之印字,當係衍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