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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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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第 210 條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
1.
裁判字號:
29 年渝上字第 127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7 月 27 日
要旨:
命再開已閉之言詞辯論,原屬法院之職權,非當事人所得強求,且法院亦 不得專為遲誤訴訟行為之當事人,除去遲誤之效果而命再開辯論。
2.
裁判字號:
28 年渝抗字第 17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4 月 12 日
要旨:
命再開已閉之言詞辯論,屬於法院之職權,當事人並無聲請再開之權,故 當事人聲請再開時,不必就其聲請予以裁判,即使予以裁判,亦屬訴訟程 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條之規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