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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第四條、第七條所定國際賽會,因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致延期或停止舉辦時,取得各該國際賽會國家代表隊選手資格或參賽資格者,得申請甄審或甄試。
前項以外之下列國際賽會有前項延期或停止舉辦之情形時,取得各該國際賽會之國家代表隊選手資格或參賽資格者,得申請甄試:
一、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亞洲單項運動總(協)會,或亞太運動組織主辦或認可之運動錦標賽。
二、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認可之單項運動協會遴選及培訓或邀請參加之賽會。
三、國際各類身心障礙者運動組織主辦之國際或洲際單項運動錦標賽。
災害防救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 EN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災害:指下列災難所造成之禍害:
(一)風災、水災、震災(含土壤液化)、旱災、寒害、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火山災害等天然災害。
(二)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森林火災、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生物病原災害、動植物疫災、輻射災害、工業管線災害、懸浮微粒物質災害等災害。
二、災害防救:指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應變及災後之復原重建等措施。
三、災害防救計畫:指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四、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全國性災害防救計畫。
五、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公共事業就其掌理業務或事務擬訂之災害防救計畫。
六、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由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山地原住民區災害防救計畫。

第二條各款所定學生,依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規定,代表國家參加國際運動賽會(以下簡稱國際賽會),獲得下列成績之一者,得申請甄審:
一、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成績不限。
二、亞洲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奧運種類前八名,非奧運種類前六名。
三、世界大學運動會:前六名。
四、世界運動會:前六名。
五、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前六名。
六、亞洲青年運動會:前四名。
七、東亞青年運動會:前三名。
八、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主辦之下列正式賽會:
(一)世界錦標(盃)賽:奧運種類前八名,非奧運種類前六名。
(二)世界青年錦標賽:前四名。
(三)世界青少年錦標賽:前四名。
九、亞洲單項運動總(協)會主辦之下列正式賽會:
(一)亞洲錦標(盃)賽:前四名。
(二)亞洲青年錦標賽:前四名。
(三)亞洲青少年錦標賽:前四名。
十、其他賽會名稱及名次:
(一)世界中學生運動會:前四名。
(二)亞洲室內及武藝運動會、亞洲沙灘運動會:前三名。
(三)亞洲及太平洋(以下簡稱亞太)運動組織主辦之下列正式賽會:
1.亞太錦標(盃)賽:前四名。
2.亞太青年錦標賽:前四名。
3.亞太青少年錦標賽:前四名。
(四)國際大學運動總會主辦之世界大學單項錦標賽:前六名。
(五)國際學校運動總會主辦之世界中學單項錦標賽:國家組前四名或學校組前三名。
(六)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認可公告之賽會及名次。
第二條各款規定身心障礙學生依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規定,代表國家參加國際賽會,獲得下列成績之一者,得申請甄審:
一、帕拉林匹克運動會:前十二名。
二、達福林匹克運動會:前十名。
三、亞洲帕拉運動會:前六名。
四、前三款以外身心障礙國際賽會(不包括亞太區):
(一)每四年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六十個以上之運動會:前六名。
(二)每二年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三十個以上,或每四年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三十個以上未達六十個之運動會:前四名。
五、每二年以上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三十個以上之亞太各類身心障礙運動會:前四名。
傳染病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本法所稱傳染病,指下列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致死率、發生率及傳播速度等危害風險程度高低分類之疾病:
一、第一類傳染病:指天花、鼠疫、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等。
二、第二類傳染病:指白喉、傷寒、登革熱等。
三、第三類傳染病:指百日咳、破傷風、日本腦炎等。
四、第四類傳染病:指前三款以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監視疫情發生或施行防治必要之已知傳染病或症候群。
五、第五類傳染病:指前四款以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傳染流行可能對國民健康造成影響,有依本法建立防治對策或準備計畫必要之新興傳染病或症候群。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前項各款傳染病之名稱,應刊登行政院公報公告之;有調整必要者,應即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