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雇主曾以下列方式之一招募本國勞工,於無法滿足其需要時,得自招募期滿次日起六十日內,向工作場所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求才證明書,據以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
一、向工作場所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之次日起至少七日。
二、自行於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建立全國性之就業資訊網登載求才廣告之次日起至少七日。
雇主依前項規定申請求才證明書,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符合第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有關合理勞動條件、求才廣告內容、通知工會或勞工及公告之資料。
二、聘僱國內勞工名冊。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審核雇主已依前二項規定辦理,且未違反前條規定,應就其招募本國勞工不足額之情形,開具求才證明書。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 ) EN
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應以合理勞動條件向工作場所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後次日起,在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建立全國性之就業資訊網登載求才廣告,並自登載之次日起至少七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但同時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內新聞紙中選定一家連續刊登二日者,自刊登期滿之次日起至少三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
前項求才廣告內容,應包括求才工作類別、人數、專長或資格、雇主名稱、工資、工時、工作地點、聘僱期間、供膳狀況與受理求才登記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名稱、地址及電話。
雇主為第一項之招募時,應通知其事業單位之工會或勞工,並於事業單位員工顯明易見之場所公告之。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者,應依第十八條規定辦理國內招募。
雇主申請第二類外國人之招募許可,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或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其公司登記證明、有限合夥登記證明、商業登記證明、工廠登記證明或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免附特許事業許可證:
(一)聘僱外國人從事營造工作者。
(二)其他依相關法令規定,免辦特許事業許可證者。
三、求才證明書。但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者,免附。
四、雇主於國內招募時,其聘僱國內勞工之名冊。但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者,免附。
五、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就下列事項開具之證明文件:
(一)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二)已依規定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三)已依規定繳納勞工保險費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
(四)已依規定繳納違反勞工法令所受之罰鍰。
(五)已依規定舉辦勞資會議。
(六)第二類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無具體事實足以認定有本法第十條規定之罷工或勞資爭議情事。
(七)無具體事實可推斷有業務緊縮、停業、關廠或歇業之情形。
(八)無因聘僱第二類外國人而降低本國勞工勞動條件之情事。
六、審查費收據正本。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第五款第六目至第八目規定情事,以申請之日前二年內發生者為限。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附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一、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及家庭看護工作。
二、未聘僱本國勞工之自然人雇主與合夥人約定採比例分配盈餘,聘僱外國人從事海洋漁撈工作。
三、未聘僱本國勞工之自然人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
雇主為人民團體者,除檢附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規定之文件外,另應檢附該團體立案證書及團體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