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二十條所定休職、停職或留職停薪期間病故或意外死亡人員,或經
死亡宣告之失蹤人員撫卹金給與,應以其最後經銓敘審定之等級及休職、
停職或留職停薪前之任職年資計算。但停職或留職停薪期間經依法支領本
(年功)俸並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者,該停職或留職停薪年資得予併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