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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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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21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運用收益,應按政府別及身分別出資比例分配,列入其分戶帳。基金各分戶不足支付時,應依第十七條規定之精算結果,由基金管理機關建議,分別檢討調整費率或由政府撥款補助。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3 年 01 月 11 日 )
第 17 條
本基金財務管理以收支平衡為原則,基金管理機關為評估基金財務負擔能力,應實施定期精算,精算頻率採三年一次為原則。每次精算五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