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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電影法 EN
電影片映演業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予警告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仍未完成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電影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 ) EN
電影片映演業應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建置電腦票房統計系統,並提供票房統計相關資料予中央主管機關及其指定電影相關法人、團體或機構。
中央主管機關得補助電影片映演業建置電腦票房統計系統之設備或器材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