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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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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EN
第 21 條
開發單位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刊載新聞紙,應連續刊載三日以上。
環境影響評估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
EN
第 8 條
前條審查結論認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將環境影響說明書分送有關機關。
二、將環境影響說明書於開發場所附近適當地點陳列或揭示,其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三、於新聞紙刊載開發單位之名稱、開發場所、審查結論及環境影響說明書陳列或揭示地點。
開發單位應於前項陳列或揭示期滿後,舉行公開說明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