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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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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EN
第 21 條
前條事業所產生之廢(污)水,不得排放於該排水區域內之專用雨水下水道。但經下水道管理機關(構)與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
EN
第 20 條
污水下水道系統區域內之事業,未將其產生之廢(污)水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以下簡稱納管)者,應經下水道管理機關(構)同意,並於取得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後,始得排放於地面水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