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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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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 21 條
查驗機構之查驗人員因變更致不符合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員額時,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補足之;未於期限內補足員額者,查驗機構應停止查驗業務。
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0 月 05 日 )
第 10 條
申請查驗機構許可證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非公營事業之公司、財團法人、公營事業或非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之政府機關(構)。
二、依申請許可之查驗類別置足額查驗人員:
(一)組織型查驗類別下置至少三名查驗人員,其中二名為專職主導查驗員。
(二)專案型查驗類別下置至少二名專職主導查驗員。
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認證機構核發之溫室氣體認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