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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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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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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 21 條
專業認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終止認證業務之委託:
一、未依認證程序、重新評鑑程序、追蹤查驗、複驗程序等相關規定辦理認證作業,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認證作業有不公正之情事。
三、收取審查費以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
四、未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五、其他違反認證業務相關規定。
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01 月 12 日 )
第 13 條
前條追蹤查驗、限期改善或複驗,應作成紀錄,並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