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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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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EN
第 21 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指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從事石油產品之裂解反應,以製造石化基本原料者。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之化學品,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量以上者,指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之製造、處置或使用危險物及有害物,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數量。
職業安全衛生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
EN
第 15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之工作場所,事業單位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定期實施製程安全評估,並製作製程安全評估報告及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製程修改時,亦同:
一、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
二、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之化學品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量以上。
前項製程安全評估報告,事業單位應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前二項危害性之化學品數量、製程安全評估方法、評估報告內容要項、報請備查之期限、項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6 條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承攬人就其承攬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再承攬時,承攬人亦應依前項規定告知再承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