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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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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第 2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變更水土保持義務人。
二、變更簽證之技師。
前項報備,屬第一款者,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變更文件;屬第二款者,應檢附第十三條規定相關文件。
主管機關為第一項備查時,應副知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民國 111 年 02 月 10 日 )
第 13 條
依本法第六條及第六條之一所為之簽證,應檢附技師證書、執業執照等影本;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法人自行興辦者,應檢附技師證書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