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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考核獎懲辦法
大法官解釋(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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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考核獎懲辦法
第 21 條
紀律審查小組審議會務委員之懲戒方式如下:
一、責令口頭道歉。
二、責令書面道歉。
三、書面警告。
四、停止出席會議一次或二次。
紀律審查小組對於會務委員之懲戒,應作成紀錄。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56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03 日
解釋文: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屬以判決命加害人 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未違背 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而不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由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