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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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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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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EN
第 21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規定公告停止捕撈期限屆至後,捕獲太平洋黑鮪者,應即丟棄,並依第十八條規定向漁業通訊電臺通報丟棄尾數、捕撈位置及每尾體重體長。
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8 月 19 日 )
EN
第 4 條
延繩釣漁船捕撈之太平洋黑鮪,年度累計達一千五百五十公噸,或其他特定漁業漁船及定置漁業捕撈之太平洋黑鮪,年度累計達二十公噸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限期停止捕撈太平洋黑鮪。
第 18 條
延繩釣漁船或其他特定漁業漁船之船長,或定置漁業之漁業人,應於捕獲太平洋黑鮪後二十四小時內,向漁業通訊電臺通報捕撈黑鮪之尾數、捕撈位置、每尾體重體長。延繩釣漁船之船長應同時通報標籤編號。
捕獲體重未滿三十公斤之太平洋黑鮪時,應即丟棄,並依前項規定通報丟棄尾數、捕撈位置及每尾體重體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