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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業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諮詢委員會成員,不得支領報酬。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及交通等相關費用。
信託監察人得依本法第五十六條及第七十六條規定請求就信託財產給予報酬,並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報酬請求書。
二、有關業務內容說明文件。
三、有關信託財產狀況文件。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通知受託人於十五日內表示意見。
第二項之請求經主管機關核可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受託人履行。
信託法 (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 EN
法院因信託監察人之請求,得斟酌其職務之繁簡及信託財產之狀況,就信託財產酌給相當報酬。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從其所定。
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所定法院之權限,於公益信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行之。但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四十六條所定之權限,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依職權為之。
農業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民國 113 年 10 月 09 日 )
受託人申請公益信託之設立及其受託人許可,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設立及受託人許可申請書。
二、信託契約或遺囑。
三、信託財產證明文件。
四、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
五、受託人履歷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六、信託監察人履歷書、願任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七、設有諮詢委員會者,其職權、成員人數、成員履歷書、願任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八、受託當年度與次年度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法人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以宣言設立信託者,前項第二款應提出之文件為法人決議、宣言內容及第八條第三項之信託契約。
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之履歷書應載明姓名、住所及學經歷;其為法人者,載明其名稱、董事、主事務所及章程。
信託財產屬耕地,受託人為私法人者,須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並另應檢附承受耕地許可證明書,依第一項規定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