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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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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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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
EN
第 21 條
救濟給付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核定結果,一次撥付請求權人。但審定結果需視預防接種受害人之受害程度或治療情況分次給付者,不在此限。
救濟給付應於救濟給付行政處分送達日起三個月內完成撥付手續。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
EN
第 20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審議小組之審定結果,以書面通知請求權人,並副知地方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