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 21 條
藥師懲戒委員會於接受意見書或前條所定期間屆滿後,應速將請求覆審理由書及懲戒全卷送交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
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民國 97 年 10 月 06 日 )
第 20 條
藥師懲戒委員會應將請求覆審理由書繕本送達於原移付懲戒之藥師公會或主管機關。
前項受送達人得於二十日內提出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