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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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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第 21 條
醫師經事先報准前往他醫療機構執行業務之科別,不受第十七條規定應經核准登記之診療科別限制。
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民國 112 年 02 月 17 日 )
第 17 條
醫療機構開業執照,應登載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
二、醫療機構名稱。
三、負責醫師。
四、診療科別。
五、開放使用床數。
六、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登載事項。
醫療機構之診療科別,非符合本標準規定者,不得申請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