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EN
普及服務提供者應訂定其會計作業程序手冊,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其修正時亦同。但僅以優惠資費提供中小學校、公立圖書館數據通信接取服務之提供者,不在此限。
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命普及服務提供者修正其會計作業程序手冊。
普及服務提供者於組織、業務及營運等事項有重大變更而須修正會計作業程序手冊時,應予修正之,並於修正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會計作業程序手冊,應記載並說明執行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具體方法及步驟。
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10 月 05 日 ) EN
電信普及服務提供者計算普及服務成本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普及服務淨成本應依全服務長期增支成本方式,計算可避免成本。
二、普及服務之可避免成本,應為有效率經營下所發生之成本。
前項第一款所稱全服務長期增支成本,指於現有服務外,另提供一全套服務,長期需增加之成本。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有效率經營之成本,係指符合下列條件所計算之成本:
一、依現行最具成本效益之技術。
二、依現行競爭市場之材料及設備價格計算相關成本。
三、依現行競爭市場之資本報酬率計算資金成本。
四、依未來需求之期望值計算投入量,排除過度投資之成本。
普及服務提供者提報之成本資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各項成本資料應有明確計算過程,且可追溯其起源。
二、應將不經濟地區電話服務之市內網路單一交換機房之其他電信服務之營收、成本及淨成本或利益資料彙總並申報之。
三、普及服務淨成本應排除共同成本。
四、應提出成本分析模型,說明將聯合成本合理分離至普及服務成本中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