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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路法 EN
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公路經營業,對於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興建之公路及其附屬之停車場,得定期限向通行或停放之汽車收取費用。
興建專用公路之公私機構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兼營公路經營業者,得向通行該專用公路之汽車收取通行費。但以收取養護管理費用為限。
公路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公路主管機關,得依制定之公路路線系統,將其沿線之公路及其附屬之停車場予以公告,由個人、法人或團體興建之。
公私機構得擬定路線,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興建專用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