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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主管機關核發之鋼鐵業輻射偵檢作業認可證明有效期限為六年。期限屆滿一個月前,申請人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款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前項認可證明登載事項變更時,申請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填具前項申請書,並檢具相關資料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28 日 )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可之鋼鐵業者,應填具鋼鐵業輻射偵檢作業認可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
一、公司登記證明或其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二、輻射偵檢作業計畫書。
三、二人以上之輻射偵檢人員證明文件影本,包含經鋼鐵建材輻射偵檢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明人員、輻射防護員或輻射防護師。
四、輻射偵測儀器二部(套)以上之證明文件;設有熔煉爐之鋼鐵業者,應至少設置一套車輛自動輻射偵測系統之證明文件。
五、輻射偵檢作業之輔導及稽核報告。
前項第五款所定輻射偵檢作業之輔導及稽核報告,應委託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從事輻射防護偵測業務者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