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EN
第 21 條
出進口人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應將有關文件或資料保存五年。
發證機關(構)或第五條之專責小組因管理需要,得要求出進口人提供其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以及其日後流向之有關文件資料,出進口人不得拒絕。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
EN
第 5 條
為因應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之需要,由經濟部會同有關機關(構)成立專責小組辦理下列事項:
一、鑑定存疑之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二、稽查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流向及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