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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司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依本辦法申請專供前瞻創新研究發展用之專利權、專用技術、著作權、專業性或特殊性之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或使用於先進製程之全新機器或設備,於購置之次日起三年內,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拍賣、報廢、失竊、經他人依法收回、安裝地點不符第九條規定或變更原使用目的者,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抵減之所得稅款,並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報廢係因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蟲災、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戰爭、核災、氣爆,或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之不可抗力之災害或事件。
二、依企業併購法規定辦理合併、分割或收購而移轉該等購置項目,並符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前項第一款因不可抗力之災害或事件而報廢之購置項目,公司應自災害或事件發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稅捐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其未依規定報請稅捐稽徵機關派員勘查,而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者,仍予核實認定。
企業併購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 EN
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或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收購,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收購公司得分別繼續承受合併消滅公司、被分割公司或被收購公司於併購前就併購之財產或營業部分依相關法律規定已享有而尚未屆滿或尚未抵減之租稅獎勵。但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獎勵者,應繼續生產合併消滅公司、被分割公司或被收購公司於併購前受獎勵之產品或提供受獎勵之勞務,且以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分割後新設或既存公司、收購公司中,屬消滅公司、被分割公司或被收購公司原受獎勵且獨立生產之產品或提供之勞務部分計算之所得額為限;適用投資抵減獎勵者,以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分割後新設或既存公司、收購公司中,屬合併消滅公司、被分割公司或被收購公司部分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
依前項規定得由公司繼續承受之租稅優惠,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之獎勵條件及標準者,公司於繼受後仍應符合同一獎勵條件及標準。
為加速產業結構調整,鼓勵有盈餘之公司併購虧損之公司,償還併購時隨同移轉積欠銀行之債務,行政院得訂定辦法在一定期間內,就併購之財產或營業部分產生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虧損公司互為合併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第三項及第四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一定期間,適用條件及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公司購置先進製程之全新機器或設備之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該等全新機器或設備應供自行使用,其安裝地點以公司自有或承租之我國境內生產場所或營業處所為限。但因行業特性須安裝於我國境內特定處所,不在此限。
前項安裝地點於購置之次日起三年內如有變動,公司應自行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備查。
第一項所稱購置,包括向他人購買、融資租賃取得、自行製造或委由他人製造,並取得統一發票或進口報單、交貨文件等原始憑證及其相關付款證明文件。
前項所稱融資租賃取得,指公司承租機器或設備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租賃期間屆滿時,機器或設備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
二、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機器或設備選擇權,且得以明顯低於選擇權行使日該機器或設備公允價值之價格購買。
三、租賃期間達租賃機器或設備經濟年限四分之三。
四、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機器或設備公允價值百分之九十。
五、其他足資證明租賃機器或設備已移轉附屬於該機器或設備所有權所有之風險及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