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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經濟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前條之協助、獎勵對象為中華民國國民、國內依法登記之獨資、合夥或法人。
協助、獎勵對象如因產業發展而需有特別資格條件者,經本部或所屬機關公告,並刊登於政府公報,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經濟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民國 100 年 07 月 26 日 )
本部或所屬機關得就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事項提供協助或獎勵。
前項之協助包括下列方式:
一、協助取得信用保證。
二、協助取得融資貸款。
三、提供顧問輔導。
四、提供諮詢服務。
五、其他文化創意事業所需之協助。
第一項之獎勵包括下列方式:
一、發給獎狀。
二、發給獎座或獎牌。
三、授予榮銜或其他榮譽。
四、發給獎金。
五、其他獎勵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