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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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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EN
第 21 條
建物所有權人依核准改善計畫完成改善者,應依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民國 108 年 02 月 26 日 )
EN
第 15 條
管理局公告之使用情形不當之廠房及有關建築物,已於期限內完成改善者,建物所有權人得檢具證明文件,向管理局申請塗銷使用情形不當建物註記登記。
前項申請經管理局審查同意者,管理局得解除使用情形不當建物之列管,並囑託地政機關辦理塗銷註記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