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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
專職族語老師應接受考核;其考核類別如下:
一、平時考核:應就平時之工作、操行、敬業精神、工作成效、出勤紀錄等項目考核,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予記錄,並作為年終考核之依據。
二、年終考核:應就敬業精神、團隊精神、工作成效、專業知能、出勤紀錄、獎懲情形、完成本辦法規定相關研習時數及平時考核情形等,綜合考核。
三、專案考核:專職族語老師有重大違失情事、受刑事處分或事、病假合計超過二十八日時,應辦理專案考核。
前項第三款所定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因安胎事由請假之日數。
專職族語老師有第二十三條各款所定情形者,學校應與其面談,就教學計畫、目標、方法及態度等,進行溝通討論;面談內容及結果,應記錄於平時考核紀錄。
專職族語老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終考核不得考列甲等:
一、不當管教學生。
二、有遲到、早退情形,合計超過三次。
三、有曠職之紀錄。
四、未經學校校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
五、因病已達延長病假。
六、辦理業務不服從主管指揮或態度惡劣,致影響整體業務之完成或推展。
七、影響學校聲譽,有具體之事實。
八、其他影響學生重大權益事項,且有具體之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