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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
憲法法庭裁判(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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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判(新制)
法規名稱:
大學法
EN
第 21 條
大學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對於教師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進行評鑑,作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及獎勵之重要參考。
前項評鑑方法、程序及具體措施等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1.
判決字號:
111 年憲判字第 12 號
判決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9 日
主文: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師評鑑辦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至第 8 條規定與 法律明確性原則無違,未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對教師職業自由 之限制,亦符合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尚不違反憲法第 15 條保障工作 權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