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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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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EN
第 21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公開說明書、有關銷售文件、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與事業本身及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置於其營業處所及其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處所,以供查閱。
前項公開說明書及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並應上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信託業或期貨信託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者,已將事業本身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依信託業法第三十九條或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九條規定,於指定網站辦理公告事宜者,不在此限。
信託業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第 39 條
信託業應每半年營業年度編製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將資產負債表於其所在地之日報或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公告。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 )
EN
第 29 條
期貨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應將期貨信託基金之公開說明書、有關銷售之文件、期貨信託契約及最近期財務報告,置於其營業處所及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處所,以供查閱。
前項公開說明書及最近期財務報告並應上傳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他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者,已將最近期財務報告,依信託業法第三十九條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於指定網站辦理公告事宜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