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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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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EN
第 21 條
第十三條第一項受三人以上股東委託之受託代理人,其代理之股數除不得超過其本身持有股數之四倍外,亦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三。
前項受託代理人有徵求委託書之行為者,其累計代理股數,不得超過第二十條規定之股數。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7 日 )
EN
第 13 條
非屬徵求委託書之受託代理人除有第十四條情形外,所受委託之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其受三人以上股東委託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檢附聲明書及委託書明細表乙份,並於委託書上簽名或蓋章送達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
前項聲明書應載明其受託代理之委託書非為自己或他人徵求而取得。
公開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應於股東會開會當日,將第一項受託代理人代理之股數彙總編造統計表,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證基會,並於股東會開會場所為明確之揭示。
第 20 條
徵求人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其代理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