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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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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 21 條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在現役期間志願轉服常備軍官、常備士官現役者,應填具志願書,由所隸單位層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
EN
第 22 條
預備軍官服現役滿六年、預備士官服現役滿四年,在現役期間,績效優良者,於軍事需要時,得依志願轉服常備軍官、常備士官現役。
現役常備士官轉服預備軍官者,志願轉服常備軍官時,其曾任常備士官之年資得與預備軍官之年資併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