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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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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EN
第 21 條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召服現役、退伍、解除召集、除役、延役,除本章規定者外,準用第二章常備軍官、常備士官之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