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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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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 21 條
定期晉任應依本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每月辦理一次,並統一選拔;其選拔實施階層,軍官由各司令部及國防部,士官由各人事權責單位自行定之。各階晉任生效日期,規定如下:
一、停年屆滿前調占上階職缺者,其屆滿日為當月一日者,以當月一日為晉任生效日;屆滿日為當月一日以外者,以次月一日為晉任生效日。
二、停年屆滿後調占上階職缺者,其調職生效日為當月一日者,以當月一日為晉任生效日;調職生效日為當月一日以外者,以次月一日為晉任生效日。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
EN
第 6 條
軍官、士官各階晉任必須經過之實職年資,稱為停年,除晉任將官之各階停年,由國防部依官額實際需要另定外,其餘各階停年如左:
一、軍官:
(一)少尉一至二年。
(二)中尉三年。
(三)上尉四年。
(四)少校四年。
(五)中校四年。
二、士官:
(一)下士一至二年。
(二)中士二年。
(三)上士三年。
(四)三等士官長三年。
(五)二等士官長三年。
前項各階停年,戰時得依需要,酌予縮短。
第 7 條
軍官、士官之晉任,必須逐階遞晉,並應依照左列規定:
一、晉任必須考績合格,停年屆滿,且有上階官額者。
二、上尉晉少校、上校晉少將,除合於第一款外,並須於尉官或校官官等內,完成其所要之經歷及教育。
三、中將必須建有殊勳,始得晉任二級上將;再建殊勳,始得晉任一級上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