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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稱出示護照,指受理領務案件申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所提具供查驗之護照。
護照條例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護照非依法律,不得扣留。
持照人向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出示護照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扣留其護照:
一、護照係偽造或變造、冒用身分、申請資料虛偽不實或以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證件申請。
二、持照人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經查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
偽造護照,不問何人所有者,均應予以沒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