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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辦理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講習會、研討會、專題演講、年會或技術研討會之機構、學校、團體應於舉辦一個月前,檢具下列文件向辦理活動場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舉辦十日前准駁之:
一、申請書。
二、研討活動或訓練資料,其內容包括:
(一)名稱。
(二)時間、地點及預定參加人數。
(三)課程或講題之名稱、內容、時數及申請積分。
(四)講座簡歷。
前項辦理機構、學校、團體於講習會、研討會、專題演講或年會及技術研討會結束之次日起一個月內,應檢具參加之消防設備人員簽到表與參加時數積分清冊,向辦理活動場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積分審查及登記;經審查合格並登記完竣後,由辦理機構、學校、團體發給受訓人員訓練證明文件,訓練證明文件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消防設備人員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申請積分認定,應檢具證明文件向執業執照登記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積分審查及登記。
本法第八條第二項所稱與專業訓練相當之方式,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舉辦或核准之講習會、研討會或專題演講,每小時積分十分,每項課程或講題總積分以四十分為限。
二、參加消防設備人員公會或全國聯合會之年會及當次達一小時以上之技術研討會,每次積分二十分。
三、於國外參加專業機構或團體舉辦國際性之講習會、研討會或專題演講領有證明文件者,每小時積分十分,每項課程或講題總積分以四十分為限。
四、於國內外專業期刊或學報發表論文或翻譯專業文獻經登載者,論文每篇積分六十分,翻譯每篇積分二十分,作者或譯者有二人以上者,平均分配積分。
五、取得研究所以上之在職進修或推廣教育之學分或結業證明者,每一學分積分十分,單一課程總積分以三十分為限。
擔任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講習會、研討會、專題演講或技術研討會課程講座者,每小時積分十分,每項課程或講題總積分以四十分為限。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講習會、研討會、專題演講及技術研討會之時數計算,準用第八條第二項規定。
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國內外專業期刊或學報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